2026最新杂志(《法治时代》杂志2026年第9期目录与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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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建设更高水平法治中国

李勇,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内容摘要:

公益关乎民生福祉  法治守护公共利益

内容摘要:

公益诉讼是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一张亮丽名片,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发力点。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公益诉讼案件,并非简单的效率命题,而是涉及价值平衡、权力边界、程序正义与实质效果的系统工程。公益诉讼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理念的引领、制度的精细与一线实践的创造性探索。本组文章凝聚共识、激发思考,助力公益诉讼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征程中行稳致远,以高质效履职守护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公共利益。

守护公益的首都检察之力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及其辖区院检察公益诉讼的实践与实绩

刘艺,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

本文聚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及其辖区院检察公益诉讼的实践与实绩,叙述了第一分院及辖区院检察公益诉讼业务的破冰与开拓、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承接与精进、检察公益诉讼办案体系的融合与提升。

高质效办好公益诉讼案件要着力“六个坚持”妥处“六种关系”

祁治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内容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研究

张云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部副主任。

内容摘要: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加速创新,我国数字经济呈现出发展速度快、辐射范围广、影响程度深的特点,这在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前所未有。在此背景下,非法收集、泄露、买卖、滥用个人信息现象高发频发,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

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部署中,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办案重点。只有不断总结实践探索、加深对个人信息和检察公益诉讼的规律性认识,才能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更好地发挥作用。

长城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现实困境与优化路径

——基于北京地区长城保护公益诉讼实践研究视角

高涛,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刘杨,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

内容摘要:

长城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象征,更是全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长城保护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做好长城文化价值发掘和文物遗产传承保护工作”。202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给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石峡村乡亲们的回信中再次指出“要像守护好家园一样守好长城”。同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长城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在长城保护中的独特价值和作用。本文结合长城保护公益诉讼实践,剖析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尚存在的问题,探索完善保护路径,以期为同类型案件办理提供有益参考。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使用机制探究

——以《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为背景

王婵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负责人;曾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资金是用于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救济性资金,承载着“修复生态环境”的重要功能。2026年8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确立了生态修复“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的目标,对赔偿资金的管理使用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该资金在管理上存在多元模式并存,在使用上面临专款专用不足、资金闲置等困境,制约了其功能的发挥。本文立足实践可行性,结合《生态环境法典》“损害担责”、资金保障及信息公开等规定,从探索建立省级财政专户、细化赔偿资金使用规则、完善多元共治的监督机制三个层面提出完善建议,旨在推进资金管理的规范化与高效利用,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效能。

食品药品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的实证研究与规则完善

刘帅,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负责人。

内容摘要: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个体合法权益,更破坏市场交易秩序,危及公共利益。为遏制此类违法行径,我国立法确立了食品药品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面临适用条件认定分歧、赔偿倍数裁量标准不统一、法律依据选择冲突等问题,导致裁判尺度差异,影响制度惩戒与预防功能的精准发挥。

本文以2018年7月至2025年6月全国范围内的1342份食品药品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梳理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提炼裁判规则,提出制度完善路径,以期统一裁判尺度,推动食品药品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地见效。

加强防灾减灾法治建设 着力防范重大灾害风险

郑国光,中国灾害防御协会会长,原国家减灾委员会秘书长。

内容摘要: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是我国的一个基本国情。在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下,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频发,自然灾害的极端性、突发性、不确定性愈发凸显,每年全国受灾人口和直接经济损失依然很大,灾害风险依然很大,防灾减灾形势依然复杂严峻。此外,自然灾害防治统筹协调机制有待健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预警与响应联动、社会动员等机制还不相适应,自然灾害防治缺少综合性法律、单灾种法律法规之间衔接不够、基层应急组织体系不够健全等;抗灾设防水平有待提升,自然灾害防御能力薄弱;灾害监测能力不高,应急救灾救援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有待增强等短板和问题亟待解决。因此,防范化解重大灾害风险任重而道远。

“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我们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底线思维和极限思维,聚焦关键环节和瓶颈问题,强化针对性举措,强化科学减灾、依法应对,夯实“防”的基础、增强“减”的效果、提升“救”的能力,积极推进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更加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灾害风险,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AI赋能普法责任落地的理论和实践探索

——以“宣无忧”普法AI大模型为例

李砚忠,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法治时代》杂志执行副总编、教授、法学博士、政治学博士后。

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以下简称《法治宣传教育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法治宣传教育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标志着普法工作由政策引导为主全面转向法律规制、权责法定、规范运行、监督问责的法治化新阶段。该法在明确各类主体法定职责的同时,也对普法的精准性与实效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背景下,传统普法模式在应对主体多元、需求分化、效果难评估等现实挑战时,已显现出不足。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智能技术,为普法工作的范式革新与效能提升提供了新路径。本文立足《法治宣传教育法》制度框架,以“宣无忧”普法AI大模型为研究载体,系统阐释智能技术赋能普法责任履行的法理逻辑、运行机制与实践范式,深入剖析潜在风险并提出优化路径,为新时代普法责任制高质量落地、法治社会建设提质增效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方案。

公益诉讼检察听证制度研究

曾庆辉,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北师范大学期刊中心副主任、编审;赵芸萱,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利益保障等领域的法治需求日益增长。公益诉讼检察听证制度作为检察权运行机制的创新实践,既是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生动践行,也是检察机关破解公益保护难题、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路径。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202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办案领域、原则、职权配置及办案程序等作出规定,标志着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从“实践探索”向“法治化”转型;同时,《草案》通过程序公开提升办案质效,将进一步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听证制度的法治化构建。

生态环境法典节能降碳规范的逻辑结构与制度功能

张小平,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内容摘要:

能源开发与利用活动全过程伴随显著的生态环境影响,其开发、转化、消费各环节会产生温室气体排放及各类环境负荷,是影响环境质量与气候治理成效的关键领域。因此,节能降碳相关规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的核心内容。《生态环境法典》系统整合、统筹构建起层次完备、逻辑贯通的节能降碳制度框架,实现了节能管控、能源转型、气候变化治理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深度融合。

数字赋能基层治理的理论逻辑、实践困境与法治化优化路径

王光富,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内容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运用大数据和数字技术嵌入社会治理,已从理论概念转变为政策导向和具体实践。目前,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基层治理的数字化转型:浙江“基层治理四平台”通过采集基层治理数据,构建动态治理数据库,精准定位治理痛点,实现数据价值转化;上海市通过整合“一网统管”平台打造服务枢纽,构建感知预测、快速回应、高效处置流程,实现政务服务与治理资源的集约化集成。在政法领域,各政法部门构建了一系列数字平台和系统,如公安的“雪亮工程”、法院的“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检察院的“检察服务中心”等,以数字赋能社会综合治理和矛盾纠纷高效化解。基于此,本文以数字赋能为背景,在梳理现有理论的基础上,构建数字赋能基层治理的分析框架,深入研究其现实困境,探讨基层治理数字化转型的法治化优化路径,旨在提高基层治理的智能化、精准化、法治化、多元化水平,提升基层治理效能。

履行判决的实体化倾向探析

罗晓雯,安徽公安学院助教。

内容摘要:

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履行判决以程序性为主,由此引发的后果是原告的具体诉求得不到充分回应而再次提起诉讼。相比之下,实体性履行判决基于对被告义务的高度明确性,在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方面显示出了相当的优势。从履行判决的功能定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现实需求以及行政法治与司法互动来看,履行判决的实体化倾向已较为明晰,对于履行判决实体化倾向的讨论,将为进一步推动实体性履行判决的困境破解提供可行性支撑。

预付式消费合同中 “霸王条款”的司法认定与规制路径

——以健身服务合同为例

许靖浛,兰州财经大学2024级知识产权专业本科生;许吉刚,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一级警长、一级警督。

内容摘要:

预付式消费以预存资金的方式降低消费者的单次消费成本,同时帮助经营者快速回笼资金。但其中也存在着经营者“跑路”、消费者退费难等风险。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不平等格式合同,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霸王条款”可被认定为无效。本文以健身服务合同为切入点,分析预付式消费中“霸王条款”的典型样态与司法认定标准,并深入探究覆盖“司法—行政—行业—社会”多个维度的规制路径,以推动健身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助力新时代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企业法律合规风控一体化运作模式探析

——基于鞍钢集团法治信息化系统建设的案例分析

刘乃仁,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学生;吴光荣,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并将数字化列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驱动力。对于产业链长、合规要求复杂的大型钢铁企业而言,传统法治管理模式因职能分割、技术滞后等问题,难以应对严格的监管要求与复杂多变的风险挑战,企业法治合规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多停留在理念和展示层面,诸多实际问题亟待解决。鞍钢集团作为特大型钢铁联合集团,以法律合规风控一体化为切入点,破解行业内外共性瓶颈与难题,构建覆盖全集团的法治合规信息管理系统。这不仅是企业治理能力的自我革新与提升,更为行业提供了可复制、可操作的数字化转型范式。

加强地方性法规司法适用工作 彰显地方立法生命力与实践性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摘要:

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民生福祉、赋能基层治理、彰显地方特色的关键法治支撑。全面加强地方性法规司法适用工作,既是人民法院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践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政治自觉,也是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把立法成果转化为司法实践的职责所在。自贡市两级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宪法意识、人大意识,促推地方性法规在司法审判中充分适用、规范适用、精准适用,切实服务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持续激活地方立法的生命力与实践性。

社区法治建设与普法服务体系研究

朱遥军,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三级警督。

内容摘要:

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认定困境与完善路径研究

杜磊,渤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邸晓蕊,渤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赵子恒,渤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防线,而虚假诉讼以捏造事实、虚构法律关系为手段,借助司法程序谋取不正当利益,既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又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与法治社会建设诉求相悖。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成为落实这一要求的重要举措。201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虚假诉讼罪作为独立罪名纳入刑法体系,明确其构成要件与量刑标准;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了罪名适用规则;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号),进一步完善了线索移送、程序衔接等机制。尽管相关立法与司法解释不断完善,但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罪的认定仍存在诸多难题。2019年至今,全国检察机关监督的数万件虚假诉讼民事案件中,真正以虚假诉讼罪批捕、定罪的案例占比偏低,凸显罪名适用与司法认定之间的脱节。因此,深入研究其认定困境与完善路径,对规范司法裁判、强化惩治力度、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诚信具有重要意义。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的公司向度探究

朱越,武警士官学校助教;郭宇,武警士官学校助教;王佳丽,武警士官学校助教。

内容摘要:

在新一轮的国际竞争中,人工智能成为科技革命的重心。全球范围内,ChatGPT、文心一言、豆包、DeepSeek等大模型,正从“辅助创作工具”演变为能够独立产出复杂内容的“内容发生器”。但随之而来的争议便是,其生成物是否符合著作权法上对于“作品”的认定,以及若构成则作品的所有权归属于谁。公司作为这一争议中最关键的利益相关方,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以及如何归属于公司,不仅关乎企业核心资产的确认与保护,更是塑造未来数字经济规则的基础。本文在认可人工智能生成物属于作品的基础上,从构成要件的角度进行分析,并阐述公司取得相应权利的路径及风险。

司法警官职业院校“双导师制”课程教学改革探析

——以刑事执行专业核心课程监狱安全管理为例

陈加养,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后勤处处长、副教授。

内容摘要:

古籍按需印刷出版的版权保护与合规管理

祁骥,中华书局出版部副主任。

内容摘要:

随着出版业数字化技术的不断提升,按需印刷凭借按需生产、流程简化、定制灵活等技术优势,为破解古籍出版的行业难题提供了全新解决方案。与此同时,从知识产权确权保护到出版市场监管体系的完善,法治框架的日益健全为古籍出版的转型升级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将技术创新与法治保障有机结合,推动按需印刷与古籍出版的系统性融合,已成为古籍社实现高质量发展亟待解决的核心课题。

我国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研究

李旻,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贸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国商事仲裁机构受理的仲裁案件呈现多样化的态势。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立法较早,已难以满足不同案件审理的切实需要,加之国内对是否应创设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尚无定论,因此一些商事仲裁机构考虑到自身办案需要,在《仲裁法》既定框架内进行了大胆的规则创新。比如,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规定,追加仲裁第三人应当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最终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重庆仲裁委员会规定,无论同一仲裁协议案外人主动申请为共同申请人,还是申请人申请追加其为共同被申请人的,均由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决定。这些规则虽然能暂时缓解对仲裁第三人保护不足的燃眉之急,但也导致各地仲裁规范不一。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困境及完善对策

——基于L省实践数据的制度性反思

张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级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10多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运行依然存在诸多制约制度功能发挥的共性问题。笔者选取2020至2025年L省辖区内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裁判文书作为核心研究样本,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收录的65条实务解答、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7件典型参考案例,采用实证分析、案例研究与规范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以期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更好施行提供参考。

互联网平台合规审查的制度完善研究

张辰,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

内容摘要:

工程总承包联合体连带责任研究

赵婉耀,湖南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

法秩序统一性视角下类案冲突的司法调适

高景迪,东南大学法学院2023级本科生。

内容摘要:

在全面加强类案检索制度的背景下,法律适用选择困境引发的类案冲突日益凸显。此类冲突不仅直接损害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合理期待,而且会动摇司法公信力的根基。整体来看,既有研究对破解类案冲突展开了多维探索,诸如构建类案的效力等级体系、探索融合法官自发推理与行政建构提交的双重解决模式、基于全流程的类案运用标准化操作机制与信息化方案等,在制度构建与技术方案等诸多层面颇具启发意义,但其思路多限于制度改良、技术赋能或权力配置层面,未能深入揭示类案冲突的根源,即整体法秩序在逻辑、价值与经验维度上的内在裂隙。若仅在产生冲突的类案之间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注定无法实现统一法律适用的制度初衷。化解类案冲突必须诉诸更具统摄性与解释力的法律适用原理——法秩序统一性。该原理强调法律适用应在逻辑层面无矛盾、在价值层面融贯、在经验层面可兼容,为司法裁判提供了超越单个裁判规则的整体性视角。本文拟在系统梳理类案冲突实践形态的基础上,论证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在化解类案冲突问题上的必然性与优越性,进而构建一套与之相匹配的司法调适规则。

数据财产权的民法保护模式与商事应用路径

陈庆发,青海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第五大生产要素,其价值已呈爆发式增长,但法律对数据财产属性的确认与保护则严重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仅以引致性条款给出了原则性表述,并未明确数据是否属于民事权利客体,更未赋予数据独立的财产权地位,使得司法实践中的保护路径不清:若按照知识产权的路径,由于独创性门槛的存在,大量的数据集会被排除在外;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的路径,因受竞争关系要件的限制,则很难涉及纯粹的数据抓取情形;若按照合同路径,则会因相对性原理无法对抗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且这些均属碎片化、间接性的法益保护,远未实现权利赋权的制度效果,而商事实践对于数据财产权制度的需求变得越来越迫切。诸如批量设立数据交易场所、数据资产入表试点的推进、数据信托以及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探索的开展等,都指向了同一制度前提——数据必须有明确的、可以流通的财产权属性。

本文旨在系统构建数据财产权的民法保护模式及商事应用路径,主张在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区分的基础上,采用分层确权的保护模式,针对原始数据、数据集合以及数据产品给予有差异的权利配置,再以数据用益权、数据信托等制度工具作为媒介,打通从静态归属到动态流转的制度通道,从而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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